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及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检测,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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