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四条
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四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可以依法成立志愿服务协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志愿服务团体可以申请成为本区域内志愿服务协会的单位会员。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志愿服务团体可以申请成为本区域内志愿服务协会的单位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