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及其有关资料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同级审计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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