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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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第二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
第三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
第四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六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建...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七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
第八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及审计期限。
第九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及...
第十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及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的,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二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
(二)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第十三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直接审计。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审计机关可以直...
第十四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对其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被授权的审计机关不...
第十六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方式确定。
委托审计费用由委托...
第十七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近三年...
第十八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
第十九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直接审计、委托审计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内容:
(一)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二)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规模及...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审计。在效益审计时,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等...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组成审计组,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者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法定职权和...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被授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审...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委托的审...
第三十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内部审计,并自审计结束之日起十五...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进行核查,发现...
第五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挠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没...
第四十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改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用途和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有关单...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审计结果,违法收取费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