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三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直接审计。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审计,也可以采取授权或者委托的方式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