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五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对其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被授权的审计机关不得再将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审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