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六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方式确定。委托审计费用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受委托方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