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八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