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九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直接审计、委托审计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内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