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七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二)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相应资质;
(三)与委托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二)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相应资质;
(三)与委托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