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二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
(二)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审计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
(二)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审计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