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检查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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