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挠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