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改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用途和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