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审计结果,违法收取费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