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对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未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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