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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