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