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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