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三十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内部审计,并自审计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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