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委托的审计机关报送审计结果,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