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进行核查,发现有审计质量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