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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