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组成审计组,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者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