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被授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并自出具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授权审计机关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