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