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