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通过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罚没等方式(以下统称征收)取得的财政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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