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进行奖励。
本省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的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依法制定。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进行奖励。
本省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的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依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