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志愿服务中心、融媒体中心、家长学校等,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原特色文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传播文明理念,报道典型案例,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自觉践行文明行为的氛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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