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辱骂、威胁、推搡劝阻人或者投诉举报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民实施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扶助等救助行为,被助人及其近亲属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按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作为当事人社会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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