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