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空抛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