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非法涂写、刻画、喷涂、粘贴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生活垃圾的;
(三)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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