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非法涂写、刻画、喷涂、粘贴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生活垃圾的;
(三)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非法涂写、刻画、喷涂、粘贴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生活垃圾的;
(三)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