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