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受理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程序和办结时限,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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