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指导有关部门建立不文明行为记录平台,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予以记录,必要时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依法予以曝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