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不得减少。应当提高林地使用质量,确保有林地面积、活立木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逐步增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林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不得减少。应当提高林地使用质量,确保有林地面积、活立木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逐步增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