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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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障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第二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
第四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地保护管理和植树造林作为重要职责,全面规划、加强保护、严格管理,禁止乱占、滥用和其他破坏林地的...
第五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不得减少。应当提高林地使用质量...
第六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
第七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对在林地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八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八条 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
第九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的清查、登记...
第十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条 依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书。
为有利于经营管理,林地...
第十一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一条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家规...
第十二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二条 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
第十三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三条 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
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林地上的林木,不...
第三章 林地保护
第十四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征得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
第十五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保护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保护林地,负责确定林地的四至界线,设立林地的界桩(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第十六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保护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报批手续。
森林...
第十七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保护 第十七条 对自然保护区、珍稀动植物生长繁殖的天然集中分布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林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破坏其植被和...
第十八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保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采种、挖笋...
第十九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保护 第十九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平原沙区毁坏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的,应当退耕还林。县级...
第二十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保护 第二十条 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保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造林,采取鼓励造林的措施,确保造林质量。
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保护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保护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业的,应当给予扶持。
鼓励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
第四章 林地占用和征收、征用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占用和征收、征用 第二十三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申请单...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占用和征收、征用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占用和征收、征用 第二十五条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时,应当对林地、林木价值进行评估或者鉴定。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占用和征收、征用 第二十六条 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占用和征收、征用 第二十七条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占用和征收、征用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占用、征收、征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的林地。确需占用、征收、征用...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占用和征收、征用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占用、征收、征用的林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收回使用权的,应当复垦还林,不能还林...
第三十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占用和征收、征用 第三十条 乡(镇)、村建设,或者乡(镇)、村其他非林业建设使用集体林地的,使用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依法赔偿损失,限...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权审批、越权审批、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不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审批林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平原沙区毁坏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法...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被破坏界桩(标)价值...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抢占林地的,拒绝、阻挠林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从事林地资源保护、管理、监督工作的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
第四十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