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权审批、越权审批、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不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审批林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林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林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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