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占用和征收、征用

第三十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占用和征收、征用 第三十条 乡(镇)、村建设,或者乡(镇)、村其他非林业建设使用集体林地的,使用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用地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情况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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