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占用和征收、征用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占用和征收、征用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占用、征收、征用的林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收回使用权的,应当复垦还林,不能还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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