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占用和征收、征用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占用和征收、征用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占用、征收、征用的林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收回使用权的,应当复垦还林,不能还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