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平原沙区毁坏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植树造林;逾期不植树造林的,处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