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