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被破坏界桩(标)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