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法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林,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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