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在林地内进行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采种、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及其他毁坏森林、林木、林地的行为,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法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毁坏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被破坏的林地属于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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