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从事林地资源保护、管理、监督工作的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