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抢占林地的,拒绝、阻挠林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