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抢占林地的,拒绝、阻挠林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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