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占用和征收、征用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占用和征收、征用 第二十三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